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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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1729號函核定
 
第一條  宗旨:發展原住民體育,提升原住民體能,鼓勵原住民積極參與運動,提供原住民族切磋、觀摩學習與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第二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三條  承辦機關:高雄市政府。
第四條  協辦單位:高雄市議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中華民國角力協會、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中華民國槌球協會、中華民國舉重協會、中華民國五人制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中華民國摔角協會、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中華民國龍舟協會、高雄市體育總會。
第五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 114 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原民運),訂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星期五) 至 3 月 24 日 (星期一) 計 4 日,在高雄市舉行。另視各參賽單位實際報名狀況及各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隊數,賽程得提前比賽。
第六條  參賽單位:直轄市及各縣市。
第七條  參賽選手資格:
一、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且以原住民身分在其代表參賽單位設籍連續滿 6 個月以上者(即民國 113年9月21日前設籍),均可代表該單位參賽。
(二)凡設籍未達 6 個月者,仍可代表原設籍單位參賽。
(三)報名時應繳交民國 113年9月21日至11月17日期間申請完整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照片檔或完整記事之戶籍謄本照片檔,方屬有效。
二、年齡規定:
(一)參加公開組選手:限民國 98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者。
(二)參加青少年組選手:限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至 101年 8 月 31 日出生者。
(三)參加少年組選手:限民國 101年 9 月 1 日至 103 年 8 月 31 日出生者。
(四)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由參賽單位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四、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未成年(民國96年 3月 21日以後出生者)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如附件一),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五、參賽選手如具學生身分時,應由參賽單位行文通知各參賽選手之就讀學校。
第八條  參賽教練資格:
一、參加單位優先遴聘具該競賽種類有效期限內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者擔任代表隊教練,並於報名註冊時上傳教練證JPG檔。
二、上揭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或授證。
第九條  競賽種類與分組:
一、原住民族擅長運動種類:
(一)田徑: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二)柔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三)跆拳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四)角力: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五)籃球: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六)棒球:少年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七)舉重: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八)創意球類:
1、槌球: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2、五人制足球: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3、慢速壘球: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二、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種類:
(一)傳統射箭: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 子組、公開女子組。
(二)傳統樂舞:少年男女混合組、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三)傳統路跑: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四)傳統負重:公開男女混合組。
(五)傳統摔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六)傳統拔河: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七)水域活動:
1、競舟: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2、撒網: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八)傳統鋸木:公開男女混合組。
(九)傳統狩獵:公開男子組。
第十條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報名須達 3 隊(人)(含)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未達 3 隊(人)時不舉行比賽亦不辦理表演賽。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各參賽單位報名人數及規定訂於各單項技術手冊。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由籌備處競賽部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處競賽部競賽組及裁判長同意, 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四、參加比賽時應攜帶籌備處行政部資訊組製發之職隊員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第十二條 單位組成及網路註冊報名規定:
一、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代表團隊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及幹事等。
(二)各單位代表團隊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50 人(含)以下時,至多得設職員 6 人。
2、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51 人至 100 人之間時,至多得設職員 8 人。
3、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101 人(含)以上時,每增加選手滿 50 人,得增設職員 1 人。
(三)各單位註冊參加各單項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得設領隊1 人、教練 3 人(1 人兼管理)或教練 2 人及管理 1 人;選手人數在 12 人至 19人時,得設領隊 1 人、教練 2 人(1 人兼管理)或教練及管理各 1 人;選手人數在 6 人至 11 人時,得設領隊 1 人、教練兼管理 1 人;選手人數在 5 人(含)以下時,得設領隊兼教練 1 人。
二、參賽種類及網路註冊報名規定:
(一)參賽種類規定:參賽選手每人無跨競賽種類限制(不得以此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各競賽種類每位選手限參加 1 組,參賽項目以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限。
(二)網路註冊說明會:11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高雄國家體育場(81300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
(三)參賽單位應於下列規定時間內上網辦理註冊,網址:114kaohsiung.khsport.tw網路註冊日期:113年10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註冊資料於網路報名截止後不得增刪或替換。
(四)網路線上註冊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五)網路註冊報名時須上傳113年9月21日(星期六)至11月17日(星期日)期間申請之新式戶口名簿JPG檔或完整記事之戶籍謄本JPG檔,方屬有效。
(六)各單位完成網路註冊後,須將註冊表件整份列印,經核對無誤後(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由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連同「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縣市隊本部暨組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附件二)(須由選手親自簽名)於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前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高雄國家體育場(81300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收,並註明「中華民國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縣市報名資料」,始完成註冊手續,大會依此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七)各參賽單位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上傳二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照片檔),俾供大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繳檔案者不得報名。
三、資格審查及會議:
(一)資格審查: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至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各單位註冊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大會競賽部競賽組將於1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公告於大會網站上。各單位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應於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補齊,逾期者大會得主動刪除,並通知註冊參賽單位,各單位不得異議。
(二)資格審查會議: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高雄國家體育場(81300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舉行。
四、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賽程抽籤:114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在高雄國家體育場(81300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舉行。請各單位派員出席抽籤,未到場者由大會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二)單位報到:訂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於高雄市立三民家商(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1102號)辦理報到,並領取有關資料。
(三)總領隊會議:訂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下午2時在高雄市立三民家商(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1102號)舉行。
(四)各競賽種類裁判長報到及會議:訂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高雄市立三民家商(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1102號)舉行。
(五)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裁判報到及裁判會議:依各競賽種類單項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六)有關會議如各競賽種類單項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七)各競賽種類賽程倘有提前進行比賽時,有關報到日期、地點、秩序冊、職隊員證、號碼布等資訊及物品領取,將另案通知或請參閱大會網站。
(八)開幕典禮訂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高雄巨蛋)(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757號)舉行;閉幕典禮訂於114年3月24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高雄鳳山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體育館路65號)舉行。
(九)各縣市隊本部設於高雄市立三民家商(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1102號)。
五、參加競賽所需經費,由參賽單位自理。
第十三條 獎勵:
一、單位團體獎:
(一)競賽總錦標:取前 6 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取前 3 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選手個人獎:按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前 3 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4 至 6 名頒給獎狀乙紙。
三、錄取名次與積分:
(一)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 8 隊(人)以上時取 6 名;實際參賽達 7 隊(人)時取 5名;實際參賽達 6 隊(人)時取 4 名;實際參賽達 5 隊(人)時取 3名;實際參賽達4 隊(人)時取 2 名;實際參賽達 3 隊(人)時取1名;實際參賽未達 3 隊(人)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人)數為準。
(二)積分:
1、取 6 名時:第 1 名得 7 分;第 2 名得 5 分;第 3 名得 4 分;第 4 名得 3 分;第 5 名得 2 分;第 6 名得 1 分。
2、取 5 名時:第 1 名得 6 分;第 2 名得 4 分;第 3 名得 3 分;第 4 名得 2 分;第 5 名得 1 分。
3、取 4 名時:第 1 名得 5 分;第 2 名得 3 分;第 3 名得 2 分;第 4 名得 1 分。
4、取 3 名時:第 1 名得 4 分;第 2 名得 2 分;第 3 名得 1 分。
5、取 2 名時:第 1 名得 3 分;第 2 名得 1 分。
6、取 1 名時:第 1 名得 2 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三)競賽總錦標:
1、依參賽單位參加各競賽種類各組所獲得之名次換算積分,第1名得4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其中原住民族擅長運動種類:田徑、柔道、跆拳道、角力、籃球、棒球、舉重、創意球類(慢速壘球、槌球及五人制足球)等8項運動種類總積分,以2倍計算,第1名得8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2分。
加總各競賽種類各組之總積分,為單位總積分,頒發總積分最佳之前6單位獎盃乙座。
2、單位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各競賽種類各組積分第 1 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 3 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以獲項目第 1 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 3 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四)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
1、依參賽單位於該競賽種類中所獲得之各項目名次換算之積分數,頒發前 3 名之單位獎盃乙座。
2、積分相同時,以獲項目第 1 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 6 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五)競賽錦標(各競賽種類各組取 3 名):
1、原住民族擅長運動種類:
(1)田徑: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2)柔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3)跆拳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4)角力: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5)籃球: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6)舉重: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7)棒球:少年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8)創意球類:
A.槌球: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B.五人制足球: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C.慢速壘球: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2、 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種類:
(1)傳統射箭: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2)傳統樂舞:少年男女混合組、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3)傳統路跑: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4)傳統負重:公開男女混合組。
(5)傳統摔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6)傳統拔河: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7)水域活動:
A.競舟: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B.撒網: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8)傳統鋸木:公開男女混合組。
(9)傳統狩獵:公開男子組。
第十四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須於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訴,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五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競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暨代表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給予職隊員停賽處分 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且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參賽單位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2、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任何競賽種類之比賽。
3、除以上罰則外,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 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參賽單位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任何競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情節嚴重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參賽單位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
3、除以上罰則外,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參賽單位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 未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該參賽單位參加下屆該競賽種類之比賽權利。
四、具公職、學生或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當屆承辦機關函請主管機關或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裁判員,並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依規定處分之。
六、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 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七、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除大會疏失之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八、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由當屆承辦機關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取消其參加下屆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九、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參賽單位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參賽單位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單位團本部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十七條 各競賽種類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各競賽種類裁判長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需照常進行,如遇空襲應於解除警報半小時內繼續比賽,原時間比賽之成績仍有效。
第十八條 本競賽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 主辦機關 |
  • 承辦單位 |
  • 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處
  •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7-5813680#4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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